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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注册登记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21-02-13 03:13:13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从2004年11月1日起,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须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提出申请。
二、实行备案登记对象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含三资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等。
三、备案登记程序
1、申请单位申请时,请进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完成网上申请后,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办理交表验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检时需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同时加盖报检专用章。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有关证明文件(如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原件,并交付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交付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
四、变更及终止备案申请
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内容有变动的,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出变更申请,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
3、营业执照等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理报检单位需终止报检业务的,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出申请,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五、备案年审申请
自理报检单位根据检验检疫局的管理规定进行年审时,也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出申请,同时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供所需相应书面材料。
六、办理地点
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方能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对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1、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c)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d)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栏目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电子申请信息,并在30日内向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a)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f)企业章程复印件。
(j)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h)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
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日期为准。
3、受理
甘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b)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电子数据经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
(d)予以受理的,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审查
受理机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已受理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甘肃检验检疫局。
5、决定
甘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根据受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意见;甘肃局主管局领导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准予注册登记的,甘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便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a、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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